陕西西安,一男子在家里整理衣物时,突然发现一本20年前的存折,存折的余额显示为1216.33元-今日快讯
来源:梦红房车旅行     时间:2023-03-01 13:09:28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陕西西安,一男子在家里整理衣物时,突然发现一本20年前的存折,存折的余额显示为1216.33元。可男子拿着存折到银行取钱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,存折上的钱已经被取走了,实际上只剩下80多元。而且银行方面暂时查询不到任何取款记录。

王先生称,他是在春节前打扫卫生时发现这本存折的,存折上清楚显示,2003年在银行存款后的余额为1216.33元,之后存折上再也没有任何取款记录。可银行工作人员却说,存折余额实际为80多元。

王先生当场就提出质疑,随后工作人员就让王先生回家等消息,他们去后台查一下。可几天后,工作人员却又和王先生说还有200多元。并再次质疑王先生将钱取走了。

王先生当场就反驳称,存折是真的,上面清楚写着2003年5月19日存款1000元后余额为1216.33元,凭什么说我取走了呢?而且银行一时说80多元、一时又说200多元,这不奇怪么?

随后工作人员回复称,他们已经查到2004年的记录了,要再往前查,需要另外一个系统,目前已经提交申请查询,待查清后会给王先生一个答复。

1、存折上明明显示还有1216.33元,银行一时说80多元,一时说200多元,这也难怪让王先生产生质疑。而且能够查记录的还只能是银行的人。王先生是既摸不着,也看不到!只能干着急!2:那么从法律上讲,王先生该如何维权呢?首先,王先生是储户,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。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,王先生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及密码,而银行一方则有义务保障王先生的资金安全、并及时为其办理存取款业务。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,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,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

第33条同时还规定,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,不得拖延、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。其次,储户与银行若发生纠纷,则属于民事纠纷,受民法典所调整。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,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意思就是说,只要银行承认王先生手上这本存折是真的,那么就代表王先生一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。即王先生手上的存折能够证明其存折上还有1216.33元。那么这个时候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银行一方。最后,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,当事人就自己反驳对方的主张,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否则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也就是说,只要银行不能拿出取款单、监控视频等证据来证明这钱是被王先生取走了。那么银行一方就要为其不能举证承担一切后果。

换而言之,只要银行再查不出个所以然来,那么银行就必须按照存折上1216.33元,为王先生办理取款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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